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文

编辑时间: 2020-05-01 12:11:41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2204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并应当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应付工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如: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人员工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领取的工资余额。

  2206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通过本科目核算。

  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220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401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5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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