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zjkaic.gov.cn

编辑时间: 2017-03-23 09:49:45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zjkaic.gov.cn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工商局业务工作。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不含食品类商品,下同)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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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67 编辑: 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11-0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工商局业务工作。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不含食品类商品,下同)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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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工商局业务工作。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不含食品类商品,下同)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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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依法负责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工商局业务工作。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不含食品类商品,下同)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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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5号 邮编:075000 电话:0313-4039990 传真:0313-403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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