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滁州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2021滁州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滁州市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滁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ah.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申报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
二、年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年报信息。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上述“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市场主体在首次年报及公示信息前,应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填报”网页界面下方“企业联络员注册”进行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进入“企业联络员变更”填写相关信息,也可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联络员变更。年报信息填报完成后,须选择“保存并公示”。如发现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更正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二)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提醒年报公示,诱导登录钓鱼网站链接,套取银行卡号及验证码等信息时,请提高警惕,谨慎对待,防止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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