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平台:http://rd.xmsme.cn
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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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接上级部门通知,从2021年起,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认定工作,中小企业划型认定以企业自行证明为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2021年1月1日开始,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证明材料或认定材料。2020年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材料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在办理招投标、争取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申请驰名商标、获取资质资格等事项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均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规定的划型标准,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自主划分类型。同时参考《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见附件2),采取自我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做法予以自行证明类型。企业对自行声明类型的准确性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592-2236128、5116871)
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提交资料:
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须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完整版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原件(尚未进行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可提供上一年度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需税务机关盖章)和上一年度第12月年度累计《损益表》或《利润表》(加盖公司公章)代替年度申报表,当年度报表可打印时就直接提供年度申报表,不再收取季度报表)
3.上一年度1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带有二维码原件(税务机关打印盖章)需连续缴满一年,上传前均需加盖公司红色公章。
4.最新年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一年度12月31号按审计标准往来重分类后的资产负债表一份(加盖公司公章)
6.地 址: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五楼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7.电 话:0592-2237763 2236128 技术支持:5116871转517 QQ群:415167264(政策咨询qq群)
认定申请表需在初审通过后到企业端才能下载(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认定当年有效,跨年递交纸质材料视为无效,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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