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amr.hainan.gov.cn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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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一时间提供海南省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管理等综合市场监督管理信息。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海府路办公区大楼812房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 真:0898-65396475
咨询电话:0898-65331663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方面的意见建议,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三)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跨区域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担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十二)主管全省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全省标准化管理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制定省级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六)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出说明。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2.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4.与海口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口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口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口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口海关通报,由海口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及监督管理。
6.与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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