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浏阳市社保年检通知_2020年度浏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 2020-04-19 12:03:42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2020年度浏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浏人社通知〔2020〕9号
各用人单位、职工: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核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的真实情况,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相关省市文件规定,按照长沙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险种
除由税务部门组织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外,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已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统一由人社部门组织本年度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为全面推动社保经办业务网上办理,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从2020年开始所有社会保险登记及征收业务经办推行全程网办,所有参保单位均应使用数字证书办理单位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预约现场申报。数字证书由政府统一采购,自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免费申办,请尚未申领或证书已逾期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业务前及时办理数字证书申领工作。
(证书办理及延期流程详见http: //csrs.dfca.cn)
二、时间和地点安排
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自2020年4月10日启动,于2020年8月31日结束,届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关闭。
所有单位均可自4月10日起进行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且无需进行书面审核的,可提前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系统审核未通过,需进行书面审核的单位,可在4月10日起到市民之家二楼202室递交资料,无需预约。
三、申报程序
(一)缴费工资申报
1. 预申报缴费工资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20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 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20〕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须对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在规定时间登陆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并将经核实的缴费工资数据进行录入、预申报。
2.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确认本人缴费工资、正式申报数据
用人单位进行预申报后,应打印出纸质申报表格,组织职工
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进行核对。职工核对后,无异议的,应进行签字确认(职工因疫情原因暂无法签字确认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与职工核对确认缴费工资);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查实数据后重新申报。个人缴费工资经所有职工签字确认后,用人单位方可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
(二)系统审核结果查验及数据认证
用人单位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后,由系统审核程序自动审核申报数据,并经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数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验系统反馈结果及数据,并进行数字认证。
1、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查验系统审核结果时没有发现错报数据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根据服务平台的提示使用数字证书对申报数据进行数字认证。
2、系统审核未通过以及系统审核通过但在查验申报数据时发现数据异常的用人单位,可查核数据后重新申报,也可直接到市民之家202室递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三)缴费工资确认
1、系统审核通过且经过查验认证了审核结果及数据的用人单位,即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和缴费工资确认;
2、系统审核未通过且已预约书面审核的用人单位,应携带盖有单位印章的以下有关资料到市民之家202室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
(1)《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2)《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3)2019年度有关财务账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全套报表、201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末级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工资发放表、单位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明细、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和成本费用中与发放工资相关科目的明细账;
(4)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凭证和其他资料。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请需要书面审核的单位提前检查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以减少不必要的往返。有关用工、财务资料经书面审核通过的,由用人单位当场确认缴费工资。
书面审核用人单位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通报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单位查验认证后的申报数据,不得修改,浏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工资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见《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附件2)
四、缴费基数及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浏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申报和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工资,根据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文件,由系统核定2020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后,因员工增减变动引起的以后各月缴费基数的变动,由系统根据单位申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和新进员工的缴费工资自动核定;完成缴费基数核定之前,单位各月份实际缴费基数与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由浏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在完成核定的下月进行调整。浏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根据系统核定的缴费基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及国家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计收2020年度各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致使征收机构无法确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申报截止的下月起,每月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五、补审工资
因未按规定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以致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确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可向浏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申请补审。补审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提出,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均以现场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审核完成后,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浏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规定据实结算。
六、具体要求
(一)用人单位均可自4月10日起在网上进行相关数据的申报,申报前请先办理数字证书(登陆人社数字证书服务网站http://csrs.dfca.cn免费办理);需要进行书面审核的单位可以直接到市民之家202室递交材料,无需预约。
(二)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对未参保的人员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并做好其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建补缴工作。
各相关负责人应在网上申报前认真审核数据,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无误,缴费申报数据经单位数字认证后,不得修改。因未经职工确认导致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不负责任,导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数据出错,导致单位损失的,由单位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纸质材料,并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七、举报投诉
单位职工应加强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保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及时通过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社保自助一体机等渠道查看本单位申报的本人缴费工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缴费数据;发现单位有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单位整改或及时向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八、监督执法
(一)协同推进申报审核工作,加大统一征收工作力度。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在实施缴费数据核查时,需按规定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分析,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工资与实际用工人数、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的,应责成用人单位按规定调整到位,经核对无误后再予以确认;对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明显与经营状况等情况不符的,应组织实地核查并依法行使核定权,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结果再次申报后,可予以审核确认;发现违法违规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应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的衔接工作,实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年度申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时间协同、计划协同、标准统一和层级协同。
附件1:2020年度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审核重点注意事项
附件2: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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