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常见问答

编辑时间: 2020-03-03 11:55:53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扬州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常见问答

1、问: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疫情期间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通过电话及时申报中止缴费,疫情结束后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2、问:因受疫情影响而延迟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退休待遇会受影响吗?

答:参保单位及人员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将从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补发。

3、问: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因生病住院需刷医保卡报销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能否按时办理?

答:疫情期间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若因生病住院需转换医疗身份,可由参保单位(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个人)将参保人员档案、经个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退休审批表邮寄至市人社局养老处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市人社局养老处和市社保中心将对此部分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和医保身份转换工作。

邮寄地址:扬子江中路746号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收,邮编:225009。

4、问:疫情防控期间,已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否正常发放?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均每月按时正常发放,退休人员可以使用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查询养老金发放情况。

5、问:在什么情形下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可被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已针对上述人员开辟疫情防控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接到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疫情防控工伤认定服务专线:15380350001。

6、问:因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后,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答:因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后,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只要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方案》所覆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都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7、问: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怎么办?

答: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认定期限如何计算?

答: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中止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工伤认定。

9、问: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继续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0.5%、个人0.5%)。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10、问: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申请核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缓缴期间,各统筹区社保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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