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高青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编辑时间: 2020-04-09 10:52:04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2020高青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规定,现将2020年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有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

三、年审要求及内容:自2020年开始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ervice.sddpf.org.cn/,年审系统教程可以到高青县政务网站和高青残联信公众号下载。未在规定时限进行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系人:王迪,联系电话:6961285。

四、收缴标准及减免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标准: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三)按照鲁财综[2018]31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四)按照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按照鲁政发〔2020〕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五、缴款方式: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高青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局高青县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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