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指南
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指南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指南
一、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疫情期间对企业在复工安排上有什么要求?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企业新招录员工时不应歧视新型肺炎治愈者。
2.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当如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主动劝导其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企业应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企业应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疫情防控期间对工作时间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处理这期间的用工问题?
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企业可以因为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解除、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将劳务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以享受什么稳岗补贴政策?
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8.企业如何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共服务事项?
企业可以在谷歌浏览器网址栏输入http://220.163.121.19:8090/uaa/labourlogin,进入“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上大厅(单位服务)”界面注册登录后,在线提交企业实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请等业务。
二、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如何支付职工春节期间的工资?
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1月25日、26日、27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1月24日、28日、29日、30日)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11.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本指南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和《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四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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