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浙江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精神,为便于用人单位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现推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问题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解答:此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免征”: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减征”有两项政策:一是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4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二是对所有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二:社保费减免什么时候开始?
解答:按照国务院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社保费减免对2020年2月社保费所属期开始执行,即从3月份征缴期开始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可在2020年3月社保费征期申报缴纳2月份的社保费时享受减免。
问题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有哪些?是所有企业吗?
解答: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问题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哪些?
解答: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范围是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企业(包括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问题五:实际执行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呢?
解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名单和执行标准,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问题六: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解答: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问题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解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问题八: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享受减免?
解答:按政策规定,纳入减免的社保费是指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单位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问题九:社会保险费减免需要单位申请办理吗?
解答:不需要单独申请办理。缴费单位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时,申报程序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自动计算并在当月单位应缴社保费中直接扣减。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应缴社保费,调整至3月16日开始申报,单位要确保在3月16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申报。4月份至7月份征收期,单位要按日常正常申报时限(每月15日前)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问题十:单位应如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解答:缓缴社保费即延期缴纳社保费。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机关提交缓缴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上门申报社保费的,可在上门申报时一并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需在每月申报时同时申请,每月申请延期缴纳只适用于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缓缴申请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申请企业可登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结果。
问题十一:在享受社保费减免的月份,社保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等程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每月申报?
解答:一是流程不变:在按规定享受减免社保费的月份,单位社保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申报的流程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按政策享受的社保费减免每月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按标准统一扣减,缴费单位仍应正常申报操作。
二是征期调整:为保证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延后调整至2020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三是其他不变: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的政策性补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问题十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会受影响吗?
解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问题十三: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解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当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税务12366、人社12333热线。
问题十四:按建筑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如何减免?
解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问题十五:2月份起新参保企业是否纳入减免范围?
解答:2月份起新参保企业,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当月单位应缴社保费纳入减免范围。
问题十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继续延期执行?
解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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