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市人社局就业、补贴、补助等优惠政策
十九、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公布2019年市级统筹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和做好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9号)
二十、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已获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8号)《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8号)
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部分)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通过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工培训合格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享受相应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8号)
二十二、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国家、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
依据:《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2〕498号〕
二十三、公共实训补贴
主要内容:纳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面向企业或个人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8号)
二十四、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市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28号)
二十五、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培养周期为5年。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培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培养经费,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助;第二层次中隶属于部、省、市属单位和在甬高校院所的,培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6万元的培养经费,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经费在入选当年拨付50%到人选所在单位,剩余50%资助经费由人选在培养期内根据每年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计划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核拨。第二层次中隶属于各区县(市)属单位的,由各地结合各自人才培养工程会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第三层次人选由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人选,按国家或省定资助标准,由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及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95号)
二十六、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一是设站补助: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区县(市)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二是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三是生活补贴: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费。标准为:工作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和流动站博士后15万元/人。生活补贴分2年拨付。四是项目择优资助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五是出站留甬补助: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出站1年内留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进站前已在我市就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享受此项补助。出站留甬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各区县(市)可在市级博士后资助政策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博士后相关资助政策,其中市级政策中明确由当地承担的经费项目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依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
二十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优惠
主要内容:对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申报、越级申报、特殊申报等不同申报途径,申报对象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工程师资格的申报评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10〕69号)
二十八、重点支持企业专家工作站经费补助
主要内容:每年从已备案的企业专家工作站中遴选10家左右建站条件较好、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专家工作站进行重点支持,支持期3年,其中第1年由市财政给予工作补助经费5万元,后2年视评估结果给予补助。重点支持满3年后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每批次不超过3家的优秀率,给予综合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企业专家工作站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遴选工作按照发布遴选通知、设站单位申报、各县(市)区推荐、开展调查审核、组织专家评选、结果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获得重点支持的企业专家工作站统一命名为“宁波市专家工作站”。获得过择优资助的企业专家工作站,不得重复申报。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35号)
二十九、基础人才的购房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最高2%的购房补贴。
依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
三十、市本级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
主要内容: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安居补助。
依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
三十一、企业引才补助申领
主要内容: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全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助。
依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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