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珠海市社会保险常见问答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即可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已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且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方能核定待遇(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
4、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给付。
7、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包含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1)不需认证人员: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不需要现场认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同医疗、公安、殡葬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完成认证 。
(2)需认证人员:①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②我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常住异地人员。
(3)认证周期及逾期认证影响:需认证人员应在首次领取待遇之月起每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4)认证途径:
①现场认证: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认证;
②辅助认证: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③省内协助认证:如在省内居住,本人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至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完成认证;
④手机APP认证: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端进行认证: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社保”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或通过微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在养老保险板块进行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
10、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人的近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均按参保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11、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可申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可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并退还给其遗属。
12、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参保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3、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4、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5、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6、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7、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18、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19、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应按照《珠海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0〕20号)执行,暂不能由个人移交。
20、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目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1、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2、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原新农保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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