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1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关于做好2021年度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0〕47号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清府〔2017〕7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号)、《关于明确我市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方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医保待〔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含港澳台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39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可以随家庭户一起参保缴费或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的参保人,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途暂停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在暂停参保的次月起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后,可在参保登记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特殊人群外,已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并登陆“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2.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员可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约扣款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扣缴费。
3.税务部门前台缴费。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微信、龙支付、支付宝、云闪付)二维码缴费。
(二)缴费期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基础信息的(参保县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应在缴费前及时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进行更正。新参保人员应先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再选择上述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三)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和造册,报学校所属地社保局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报盘登记核定,登记核定无误后,学校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方式。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军烈属、纯二女结扎户、重度残疾人员(Ⅰ至Ⅲ级),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等特殊人员(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
2.特殊人群人员名单由各级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开发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提供,并于10月15日前汇总后将名册提供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期间内有新增特殊人群或人员身份变更的,须在12月15日前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员信息变更名单。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群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向市级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缴费,并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到账后,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4.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允许未参保的困难人群在身份确认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和身份变更,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5.参保缴费期间内被认定为特殊人群且已缴费的人员,其已按规定缴纳(扣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退还,参保缴费时间结束后发生身份变化的,不再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退费或追缴。
(五)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省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细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联动,协力推进。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医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做好上下左右的联系协调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到位。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参保登记核定及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划拨资助参保所需资金。
(三)精准救助,有效保障。为保障特殊人群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特殊人群各主管部门须按时做好特殊人群人员身份确认、变更工作,并与政数和社保部门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和传送工作。
附件:清远市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补助)的人员范围.doc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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