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庆城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征缴工作通知
2019年度庆城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征缴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8〕15号)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庆政办电发〔2018〕13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包括学生)均按每人220元标准征缴。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要按照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庆民发〔2018〕83号)要求,认真做好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工作,全面落实资助政策,确保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我县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城乡居民参保以户为单位按人参保,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居住、上学等人员,只要提供其在常住地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再要求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避免重复参保,各乡镇应做好此类人员的统计备案工作,相关资料留档存查。在我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异地城乡居民,本人愿意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参保,并按我县城乡居民享受相应待遇。
三、征缴时间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征缴工作从即日起止年底结束,逾期不再收缴。参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清2019年度参保费,各乡镇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足额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已开展2019年度个人参保征缴工作的乡镇,必须确保缴费达到规定标准,不足部分要足额补齐。2018年12月31日前正常缴费人员,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参保费征缴工作。县健保、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保证基金收入专户储存,确保基金安全;民政部门要对符合资助条件人员的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健康保障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督促征缴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加强舆情监测和缴费调整政策的宣传引导,避免因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降低参保积极性。同时要在参保费征缴过程中,强化对健康教育、分级诊疗、健康扶贫、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结报、大病保险、建档立卡人员“10元85%报销政策”、异地就医备案结算等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防病意识,合理就医,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三)推进全民参保。各乡镇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避免漏保、重复参保等问题发生。全县分乡镇2019年度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同时,要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明确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特殊人员参保费代缴标准。特别要及时与扶贫部门对接,全面准确掌握建档立卡人员信息,督促参保费用征缴的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引导贫困人员积极参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达到100%。
(四)规范缴费程序。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费征缴方式按原渠道不变,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征缴工作。城乡居民缴费按个人或户为单位开票,以户为单位开票的必须在收费票据上逐人注明缴费人员姓名。各乡镇必须当日将收缴资金缴存财政部门规定的医保基金收入专户,严禁私存个人账户和挤占挪用。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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