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郑州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审核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0郑州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审核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0年度郑州市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审核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工作,针对前期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验证结果不一致等情况,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20】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郑人社办【2020】134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殊纳税形式情况的认定
1.集中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供近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当有能够完成验证的数据,且数据应当与审计报告数据保持一致。
2.按照合并纳税形式纳税的申报企业,应当提供反映自身纳税的数据相关材料,且合并纳税数据与各分公司审计报告数据之和应当一致。
二、数据验证结果不一致情况的认定
1.申报企业审计报告数据与电子税务申报系统的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2.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同一年度不同时间出具的两套审计报告,且数据不一致,审核时以企业第一次上传“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审核依据;审计报告显示的上一年度数据,原则上应当与当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数据保持一致;数据调整应当在审计报告附页有重大问题调整说明。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特殊情况的认定
申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子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关系从母公司转移至子公司的,其在母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子公司的缴费年限(仅适用申报应急稳岗返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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