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益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2017-2018益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规定,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标准:
一、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一律不得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6年度益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880元,月平均工资4657元)。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缴存基数。2017-2018年度最高月缴存额为3352元/月(计算公式如下:55880÷12 ×3倍×12%(最高缴存比例)×2≈3352元/月)。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存基数。2017-2018年度最低月缴存额为280元/月(计算公式如下:55880÷12 ×60%×5%(最低缴存比例)×2≈280元/月)。
五、2017-2018年度“限高保低”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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