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 2018-08-10 10:28:19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关于开展2018年度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于2018年8月1日至10月30日开展2018年度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以及违规多缴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合规;
 
(三)缴存单位、缴存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三、年审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存单位提供:
 
1、《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2、最近1个月社保缴费通知单(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调整当月工资明细表各一份(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如没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不确定的情况下,提供单位上一年度收入明细表,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文件复印件和发放明细各一份(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以上相关资料至中心业务网点或区、县(市)管理部办理年审。
 
(三)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办分离职责分工和业务划分方案》(衡金管字[2018]27号)规定,坐落在雁峰区、石鼓区和珠晖区辖区内的单位年审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营业部(蒸湘区蒸湘南路29号,电话0734-8275025);坐落在蒸湘区和华新开发区的单位年审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雁峰营业部(西二环路13号市政务中心二楼,电话0734-8969003)。建议市区各年审单位提前与营业部沟通确定年审地点。
 
 四、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衡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四)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2、月缴存额。根据《衡阳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限额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凡在我市缴存的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五)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各单位应将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衡阳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及《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依据《衡阳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附件: 1、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
 
      2、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附件请查看原文链接:http://hyszfgjj.hengyang.gov.cn/xxgk/gzdt/tzgg/201807/t20180724_2390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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