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济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
2019济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济宁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申报
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稽核并申报缴费基数,及时缴纳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核算1-6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为2019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
因调整缴费基数,造成各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7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应于8月底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7、8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免征滞纳金)。自9月份起,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
2019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383元)的300%,即16346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69元。2019年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四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200%、100%、60%,即16346元、10897元、5449元、3269元,原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的预测缴费基数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缴费比例
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工伤保险单位按0.1%-0.9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按1%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目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阶段性降低比例延长阶段,该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职工个人权益的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社保经办部门应当简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按照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及时制定年度缴费计划,如发现用人单位瞒报或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现象,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加强宣传。社保经办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职工明白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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