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淄博市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
2019年度淄博市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公布,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如下:
1、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我市在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时,以此为依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69元、上限为16346元。
2、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暂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规定,对2019年度退休人员发放临时待遇,待国家和省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后,再作待遇清算。
3、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可暂按前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4、企业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重申有关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通知》(淄统发〔2010〕86号)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月工资总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基数,不能直接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
5、各区县人社部门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企业进行缴费工资审定,要聘请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完成审定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未提供稽核资料而影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职工人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6、严格工作纪律,不得未通过基数核定就变更基数。市局将对各区县调基数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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