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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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继续缴费。
(2)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进行衔接处理。
7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且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退休年龄大的养老金高。
7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有:自助柜员机、银行柜台、手机APP、大厅前台等缴费方式。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77、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吗?
答:不能。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在年度内完成当年养老保险缴费。
78、参保人员跨省、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79、企业参保人员跨省、省内跨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80、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答:(1)关系转入:原参保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全国统一的格式:含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代码、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关系转出: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本地打印或网上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全国统一的格式)。
82、企业参保人员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企业参保职工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只转关系,不转资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83、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有正式编制),如何办理养老关系转移?
答:在转移关系的同时,需要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下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8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送至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85、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有以上情形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
③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④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
86、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答:退役军人如无安置的,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接受政府安置的,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所在部队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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