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安吉县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2019年度安吉县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9年度安吉县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湖州市个体劳动者等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湖人社发〔2019〕31号)文件及县统计局2018年安吉县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现就我县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322元,不高于16608元。
(二)个体劳动者月缴费标准设五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598元/月,第二档905元/月,第三档1097元/月,第四档1794元/月,第五档2990元/月。
个体劳动者既可自愿选择五个档次中的其中一档参保缴费,也可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申报缴费,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3322元。
(二)个体劳动者月缴费标准为249元。
(三)每月划入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66.44元。
三、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3322元。
四、企业失业保险
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322元。
五、机关事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536元(每月划入个人账户110.72元),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六、代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536元。
七、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797元,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年龄偏大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八、上述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关于启用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养老险〔2019〕5号)相关规定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安吉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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