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问:《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问: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答:行政相对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问:《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保护作用?
答:《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行政相对人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行政相对人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
问: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
答: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
(5)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
(6)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
(7)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8)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9)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少?
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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