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时间: 2018-10-16 08:07:45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宪法》没有规定姓名权,《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该解释属于法律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
 
  选项B正确。《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知,该法律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选项C正确。《立法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选项D正确。法院在将抽象的法律及法律解释等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以获得判决的过程中,势必要对法律及法律解释作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因此说法院可以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法律解释进行相关解释是正确的。





速来学考试网(www.sulaixue.com)为您整理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多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速来学考试网sulaixue.com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键字: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栏目导航返回首页
最新信息more>
推荐信息more>

热点信息
© © 2010-2026 速来学学习网版权所有 | 网站宗旨: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做一个优秀的免费学习网站! | 声明:本站不收取任何费用 | 备案号:豫ICP备1600271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