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指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原始记录的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企业应建立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内部报表要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第十九条 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的非法统计调查表,企业有权拒绝填报。对未出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工作证件的统计调查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审核后需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或邮递、计算机传输、网上直报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表,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正式统计调查表。网上直报企业应定期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修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报出3日内申请修正,修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企业公章。网上直报企业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修正书面说明。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统计台帐、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按照统计信息化的要求,运用计算机处理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对数据质量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授表机关提出修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负责人核定,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报表保存5年以上。
(二)上报的月度、季度等进度统计调查表保存10年以上。
(三)企业的综合统计年报及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
辖区内企业违反本规范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辖区政府统计部门或上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6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6月30日公布的《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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