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时间: 2016-04-30 09:20:21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三)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

(四)学生受到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置学籍档案管理室、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基〔2008〕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信息表

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5.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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