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呼和浩特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2018呼和浩特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关于印发《2018年呼和浩特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呼人社发〔2018〕103号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2018年呼和浩特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日
2018年呼和浩特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18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二)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三)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四)允许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五)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办事机构
(一)全市中小学高级、市本级一级、二级教师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整理、汇总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完成,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完成。
(二)基层卫生系列正高级、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由主管局负责;整理、汇总工作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完成;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三)除基层卫生和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不包括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之外,其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各专业高评机构负责。
(四)下放评审(认定)权限
1.2018年我市将各旗县区、开发区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包括初次认定)下放至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方便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非公有制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单位属地的旗县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近申报。旗县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评审结束后,将通过人员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
2.呼市职业学院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
3.发挥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我市加大向用人主体放权,2018年我市将市直单位初次认定权限下放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增加认定次数,由过去的一年办理一次,改为每两个月办理一次。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认定的人员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2月份统一办理。
三、申报条件
(一)市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系列;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二)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般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三)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
(四)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考评结合系列,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五)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六)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七)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八)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限制,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九)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档案、图书、蒙语翻译、统计、审计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四)(五)(六)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2)对高校教师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3)中初级考核认定也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要经过学校(单位)民主测评确定申报人选,市人社局、教育局组织评委会进行量化评审;
(5)各旗县区在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时,要根据本地区岗位设置和聘任实际,统筹把握好申报人员数量;
(6)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对不按规定超岗位比例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将严肃处理。
(十)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一)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十二)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十三) 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十四)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职称系列,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四、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9月10日到9月14日截止;市直属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8月27日到8月31日截止;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市职业学院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力争在8月15日前完成工作部署,9月14日前组织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11 月10 日前完成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公示,我市在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延期评审不能超过1个月。
在评审结束一周内,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一个月内完成核实举报事项,无异议后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举报核实情况及正式核准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五、申报流程
(一)高级职称申报流程。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将材料整理送交各高评委办事机构。
(二)市本级单位中初级职称申报流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一)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报送前公示。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三)中初级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束后,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市直属单位申报人员评审结果。
(四)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公示的申报人员及评审结果,我局一律不予备案。
七、其它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明确专业技术申报材料审核人,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申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地区、各部门申报人员的总体申报情况(岗位、人数),经由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意见,符合条件方可上报;各地区、各部门申报时,须同时附本地区、本部门空缺岗位数以及岗位数总量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查。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同时记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通报。
(四)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评审单位要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方案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在评审前一周之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擅自开评的,评审结果无效。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通过比例,做到好中选优。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员可通过各高评委门户网站查询评审结果。
(六)探索推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之后,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自行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要求申报人必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人才信息库入口www.nmgrck.cn)。
(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我市负责办理发放。
(八)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换发我市或我区职称证书。
(九)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以往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与本工作安排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安排意见为准。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姓名: 单位: 编号: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数量 |
1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 |
2 | 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 |
3 | 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
|
4 | 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因年龄免试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
5 | 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近三年培训 情况页 |
|
6 | 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 | |
7 | 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 |
8 | 公示书面报告(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 | |
9 | 论文、著作、专业报告,论文检索页、期刊查询页 | |
10 | 获奖成果材料:成果或奖励证书、证明、鉴定等 | |
11 |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 |
12 | 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 | |
13 | 办理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 | |
14 | 其他 |
2.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的其他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各一份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以防遗失。
3.上述材料除明确要求附原件的,一律提供复印件。
4.“编号”由各盟市、直属厅、局按照“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中的“编号”填写。
来源:呼和浩特人社局 原文链接:http://rsj.huhhot.gov.cn/pub/zhuanyezizhan/rencaikaifa/20180803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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