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佛山职称申报评审的通知
2019佛山职称申报评审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佛人社〔2019〕1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见附件1)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19年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各系列(专业)2019年受理职称申报工作安排有所区别。
(一)工程系列。除快递、测控仪器、信息通信工程技术三个广东省已出台新资格条件的专业外,其他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均按省的统一部署,待新的资格条件出台后再组织实施,具体评价政策和标准、评审工作通知将及时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上发布。快递、测控仪器、信息通信工程技术职称申报事宜以省相关评委会通知为准。
(二)会计人员、经济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系列。上述3个系列按照国家基本标准和省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中会计、经济系列中、初级职称取得方式为全国统考,高级职称取得方式为评审(考评结合),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具体事宜以省相关高评委通知为准。目前佛山暂未设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系列评委会,如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系列职称,申报具体事宜以省评委会通知为准。
(三)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区)教育局另行通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待国家和省下发通知后再组织实施。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我市已实行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按照经备案的评价办法和标准实施,具体受理时间及组织评审事宜由各自主评审院校把握;其他技工院校教师中、初职称评审工作仍由市评委会统一负责,受理申报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30日(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事宜按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印发的《关于2019年度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职技研〔2019〕104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高等教育教师系列。各高等院校按照经备案的自主评审办法和标准执行,具体受理申报及组织评审事宜由各院校把握。
(五)其他尚未启动改革的系列(即国家暂未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其中,属佛山市、区两级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受理时间全市统一为2019年9月16日—30日(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不属佛山评审范围、需送省(外市)相关评委会评审的职称申报事宜,以省(外市)相关评委会通知为准。
佛山市各级评委会设置情况见附件2。
二、申报评审要求
(一)申报途径和材料的要求
1.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评委会受理。市及各区人社部门设立专门的职称申报受理点(同时为非公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技人才申报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2.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称职称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材料。职称系统登录地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个人操作手册可在该网页的“文件下载”栏中查阅。申报人原则上应按职称系统内现有的专业名称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申报。
3.佛山市职称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相关申报材料填写要求可参考附件4。除《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须在职称系统完成填报以及生成下载外,其余表格资料均可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下载,地址:http://hrss.foshan.gov.cn/zxbs/xzzx/xzzx_zjry/。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申报材料获受理后,不得进行修改或补充。
4.不属佛山评审范围的系列(专业)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以省(外市)相关评委会通知要求为准。向省(外市)相关评委会报送申报材料前,须按要求办理推荐报送或委托评审手续,市及各区人社部门相应的职称申报受理点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办理。未按要求办理推荐报送或委托评审手续的,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对评审结果将不予确认和发证。
(二)有关政策
1.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执行。相关政策及各专业资格条件均可在职称系统上的“政策法规”及“资格条件”栏查阅。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佛山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提供2017、2018或2019年任一年度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5.论文著作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照《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申报职称晋升的,应先转系列取得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7.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三、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工作组织要求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公室在开评前应制定评审工作计划或方案,内容包括受理申报情况、拟抽选评委情况、开评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市直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开评前10天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报送评前工作计划或方案。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工作过程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评委讨论要点、投票结果等。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做好评后汇总整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评审工作材料(含拟公示的通过人员名单)报送相应人社部门,并跟进落实好评后公示等相关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到15天。
五、评委专家服务管理
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原则上各评委会今年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六、评审结果确认及发证
各级人社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委会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及时按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自主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及结果复核后,按规定向市人社局报送评审结果报备函,办理电子证书核发手续。
七、评审组织纪律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人社部门将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果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
附件5:国家及省职称标准条件文件出台情况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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