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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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办法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的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低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举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考试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将对出版专业某些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准人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把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出版专业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新闻出版总署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出版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江苏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能策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出版物选题,或独立负责的报刊版面(栏目),或在校对重要书稿中发现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图书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编辑管理、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编校质量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出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熟练、系统地掌握出版编辑、技术设计、印刷技术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版权、印刷技术、美术色彩学等基本知识,了解现代出版经营管理、印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熟悉某学科国内外学术研究的现状,了解其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基本掌握主要相关专业的知识,掌握运用计算机进行编辑、校对的知识和技术。
 (三)熟悉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业务,了解出版行业的新技术。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字、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独立或为主策划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计划。
 2.独立或为主策划、组织过重要的大型图书、丛书、工具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
 3.实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2部以上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4.制定过重要的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和参与制定过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5.责编或为主策划、组织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列入省、部级以上文化活动书目、项目或被列入国家常备书目、项目。
 6.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7.提出过对改进编辑出版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8.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实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负责报、刊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独立编发过2部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
 4.装帧设计的封面、版面,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5.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或版式、装帧设计工作的好的建议和方案。
 6.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三)从事技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独立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技术设计工作。
 2.独立承担过古籍、大型图书、丛书或重要工具书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3.能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技术设计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4.承担过重要和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四)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独立终校过古籍、大型图书、丛书或重要工具书书稿。
 2.独立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校对工作。
 3.能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校对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4.承担复杂稿件的校对和核对付印工作,能对编辑在稿件加工中的疏漏提出问题。
 5.外语校对能校对3种以上外文稿件。
 6.提出过对校对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7.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除按时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独立策划的选题,并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2个;或独立担任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3个。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2种以上各被2家以上省级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主编(栏目负责人)的报、刊、栏目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15篇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评介或被权威数据库收录。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2种以上或省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3种以上。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读物)的重印、重版率达50%以上。
 (五)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1种(套);或列入省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
 (六)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2种(套)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编辑或审发(指期刊)的书刊内容及编校质量或装帧设计质量(指美术编辑)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其中,图书编校优良品达到30%以上,期刊编校优质品达20%以上,良好品达到30%以上(非编辑本人应负责的差错除外),专业报纸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非编辑本人应负责的差错除外)。
 (八)独立担任责任技术编辑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及省(部)级一等奖各1个或省(部)级一等奖3个;或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1个或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或获全国校对比赛第二名以上和省(部)级校对比赛第一名。
 (九)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1个以上重大疑难问题,其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撰文发表好评或被2家省级以上报刊评介;或担任终校、责任校对的图书有3种为优秀品。
 (十)指导、培养年轻编辑、技术编辑、校对人员2名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3篇。
 3.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在国家级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2篇。
 4.撰写1篇有较高专业水平、内容扎实的工作经验总结报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撰写1万字以上的讲稿,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1篇(本条适用于技术编辑和校对人员)。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从事涉及外语(文)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必须考第二外语],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真才实学,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以上优秀中青年编辑称号。
 (二)独立策划、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省级一等奖1个(以奖励证书和署名为准,下同)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2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设计或技术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3个;或独立担任终校或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奖3个。
 (三)获得全国专项比赛二等奖1次,或省专项比赛一等奖1次。
 (四)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译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个或省(部)级二等奖2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省(部)级一等奖3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1件(幅)或省美术馆收藏2件(幅)。
 (五)出版著作1部(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报刊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副编审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出版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相关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所在单位核实。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重点选题,应提交选题申报单、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不含专辑、增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3.国家级报刊:指由中央部委及以上为主管单位的报刊,并具有ISSN和(或)CN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直厅(局)及以上为主管单位的期刊,并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5.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译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6.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7.项目(或选题,下同):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出版任务。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等。
 18.主要完成人:指在出版过程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选题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19.重点选题:指列入国家、省或出版社重点出版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有重要贡献的选题。
 20.重要稿件:重点选题稿件,重大的学术课题、科研课题,著名作家、学者的稿件。
 21.重要价值:经一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和弘扬主旋律有重要贡献。
 22.重要(大)编审任务:对重点选题、重要稿件或为配合重大事件而开展的出版活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审读,确保其按质按期完成所确定的任务。
 23.重要的终审意见: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选题稿件作出实事求是的、对稿件最终采用有决定性的审读意见。
 24.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涉及新闻出版署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所规定的15类选题的组稿、出版计划。
 25.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已出版或尚未出版的列入国家或省各个时期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规划的出版物。
 26.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列入国家或省立项的奖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学科组评定。
 

江苏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能策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出版物选题,或担任主编的报刊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能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编辑出版信息和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图书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编辑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编校质量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编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编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编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省以上优秀中青年编辑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2.独立策划、担任组稿和主持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2个(以奖励证书和署名为准,下同);或独立担任封面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4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译著,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国家一等奖2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2件(幅)。
 4.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报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编审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出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出版编辑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版权知识和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
 (二)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国内外某学科领域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业务,了解出版行业的新技术,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编辑工作的知识和技术。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编审资格后,从事文字、美术、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一)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报刊的编辑工作。
 (二)策划过3种以上国家或省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第一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三)独立编发2部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
 (四)创建或主持编辑报、刊优秀栏目。
 (五)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终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六)制定过重大选题、组稿计划和主持制定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在省级以上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八)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起草并被采纳的指导本专业工作的专项技术报告3份。
 (九)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或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意见3篇。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编审资格后,除按时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3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各被2家以上国家级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执行主编(栏目负责人)的报、刊、栏目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以上被国家级报刊转载或评介。
 (三)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2种以上或省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4种以上。
 (四)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以上。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编辑或审发(指期刊)的书刊内容及编校质量或装帧设计质量(指美术编辑)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其中,图书编校优良品达到30%以上,期刊编校优质品达20%以上,良好品达到30%以上(非编辑本人应负责的差错除外),专业报纸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非编辑本人应负责的差错除外)。
 (七)指导、培养年轻编辑3名以上(应有具体的指导、培养计划)。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编审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价值的个人著作(含译著)1部,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
 (二)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5篇。
 (三)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6篇以上,并在国家级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3篇。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从事涉及外语(文)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考第二外语],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编审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出版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相关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所在单位核实。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重点选题,应提交选题申报单、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不含专辑、增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3.国家级报刊:指由中央部委及以上为主管单位的报刊,并具有ISSN和(或)CN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直厅(局)及以上为主管单位的期刊,并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5.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译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6.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7.项目(或选题,下同):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出版任务。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等。
 18.主要完成人:指在出版过程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选题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19.重点选题:指列入国家、省或出版社重点出版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有重要贡献的选题。
 20.重要稿件:重点选题稿件,重大的学术课题、科研课题,著名作家、学者的稿件。
 21.重要价值:经一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对文化积累和弘扬主旋律有重要贡献。
 22.重要(大)编审任务:对重点选题、重要稿件或为配合重大事件而开展的出版活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审读,确保其按质按期完成所确定的任务。
 23.重要的终审意见: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选题稿件作出实事求是的、对稿件最终采用有决定性的审读意见。
 24.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涉及新闻出版署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所规定的15类选题的组稿、出版计划。
 25.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已出版或尚未出版的列入国家或省各个时期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规划的出版物。
 26.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列入国家或省立项的奖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学科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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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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