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 2003 〕 2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 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 2 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 2 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
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 2 个科目。
第四条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30 分钟。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180 分钟。
第六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第七条 中国外文局根据需要确定各年度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次数;并在考试后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送人事部核准。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 2 个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口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单位;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中国外文局编写和发行。未经中国外文局同意,不得复制、出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大纲和已启用的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和录音制品的录制以及发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促进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翻译专业实行资格(水平)考试制度,现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培养高水平的翻译专业人才,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
(一)资深翻译: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科学文化知识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
(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较为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担任重要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译文定稿工作。
(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一定范围、一定难度的翻译工作。
(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般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译工作。
第四条 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第六条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组建翻译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 3 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九条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3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健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体系,规范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标准和程序,现将《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翻译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是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探索。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个语种长期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其他语种相应级别翻译专业人员的评价,暂按照《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现行办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再进行翻译系列相应语种译审和副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是翻译系列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资深翻译采取评审的方式取得;一级翻译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开展全国范围的资深翻译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工作。
其他具备组建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后,可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的评审工作。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委托中国外文局统一承担资深翻译、一级翻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深翻译
第六条 资深翻译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资深翻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职业能力:
(一)丰富的翻译专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三)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四)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五)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六)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深翻译的评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三)任现职以来有翻译专业论文,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请参加资深翻译的评审,需提交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具备的下列一项业绩成果的材料:
(一)审定稿量在30万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或者单位证明;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各不少于10万字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2部(对书中未注明参评人撰写章节的译著,须由该出版社出具有关证明,注明参评人所译章节);
(三)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上或者在国际统一刊号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译文,累计不少于20万字;
(四)承担重要谈判或者国际会议等口译任务 30场以上的场次目录和服务方证明,及不少于2场的现场录音材料。
第三章 一级翻译
第十条 一级翻译的考试设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两个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一级翻译的考试考务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考试中心)、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考评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中国外文局考评中心负责命题与题库建设;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译考试的考务实施和笔译、口译考试的数据统计等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各语种一级翻译的笔译专业考试设“笔译实务”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口译(交替传译)专业考试设“口译(交替传译)实务”科目,考试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中译外和外译中各30分钟。
第十三条 一级翻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职业能力:
(一)较丰富的翻译专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知识面宽广,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三)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有翻译专业论文;
(四)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相应类别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承担重要场合、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口译工作或者译文定稿能力;
(五)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六)翻译工作成绩较大,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 一级翻译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设置的地区和数量,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译考试考点应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应设在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学校。
中央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由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本年度一级翻译评审的考试成绩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相一致的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与考试成绩通知书不一致的,负责评审的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交一级翻译评审的申请时,必须出具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或者由服务方证明的、在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英语口译工作量,其他语种的口译工作量应不少于50场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有翻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五)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第四章 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的地区和中央单位,应不断完善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考务机构和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评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资深翻译的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其申请参加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评审的破格条件,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研究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中国外文局组织评审的,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属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组织评审的,由该地区或者单位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区和中央单位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所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中国外文局应当在中国网或者相关网站进行,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相应网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职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试行前,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译审和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效用不变。已获得翻译系列译审或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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