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信息采集入口:上海会计管理系统 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

编辑时间: 2020-03-18 09:55:12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一)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

  1.问:本市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因此,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人员(以下统称为“采集对象”)。

  既不从事会计工作,也不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非采集对象”),无需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问:已在本市成功报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非采集对象,是否需要进行信息采集?不采集是否会影响后续的资质审验?

  答:已在本市成功报考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非采集对象,建议在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将影响成绩合格后的资质审验。

  3.问: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信息采集?

  答:退休人员不需要信息采集。但在退休后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属于采集对象,应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4. 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重新采集信息?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属于采集对象的,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上传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无电子照片的,还应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原有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补充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属于采集对象的,也可以自愿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5.问: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能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否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记录确认?

  答:原则上,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信息采集,再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首次在本市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采集对象,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他采集对象若在采集前已报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且缴费完成,应先完成学习和考核,待主管财政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后(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6.问:采集对象的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调转?

  答: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发生跨省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调转。

  由于目前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平台尚未开通,会计人员信息暂时无法调出或调入本市,敬请谅解。

  7.问:会计人员通过信息采集系统提交信息后,主管财政部门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审核完成?审核结果以什么方式反馈?

  答: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并以短信方式反馈审核结果。为确保及时反馈审核结果,请务必准确填报手机信息。会计人员也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个人中心-我的办事”查询审核结果。

  由于近期信息采集人员比较集中,部分审核结果可能无法及时反馈,敬请谅解。

  8.问: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后,还需要到现场审核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承诺制,上传证明材料后无需再到现场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证实或社会举报查实,会计人员存在违反承诺、提交信息不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则按照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9.问: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否有截止日?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什么后果?

  答: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截止日期。

  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10.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 “高中及以下”学历是否必须上传学历证书?如果该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可用其他材料代替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学历”信息为必填项目,须根据所填学历上传相应的学历证书。如果学历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学历,并上传补办件。确无法补办的,应上传相关情况说明。

  11.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是否在岗”如何填写?是否有工作单位就是“在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是否在岗”,是指当前是否处在会计岗位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一定有工作单位,但有工作单位却不一定“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十)其他会计工作。

  如果有工作单位并从事会计工作的,“是否在岗”应填“是”,同时需在“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中选择相应的会计岗位;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在岗”则填“否”。此次信息采集后,“在岗”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否则将影响会计工作年限的累加计算。

  12.问:“工作证明”是否必须上传?是否必须按模板填写?

  答:有工作单位的采集对象,必须在附件类型“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中上传“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原则上按统一的模板填写并加盖公章。

  属于采集对象的本市在校学生,须上传“学生证明”;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也不是本市在校学生的采集对象,可以用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代替“工作证明”。

  13.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填?需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技术等级的会计专业职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中,应上传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聘书。

  14.问:什么是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项目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会计从业资格”,是指2017年11月5日前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

  在附件类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文”中,应上传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初、中级资格证书,或经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证书或批文。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二)

  1.问:“工作证明”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采集对象,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采集对象,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采集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应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一致。

  2.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工作单位在本市发生跨区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在本市发生跨区变化的,无需办理调转,其原有信息中“主管财政部门”应变更为现主管财政部门。

  3.问:本市金融保险行业、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本市金融保险行业的采集对象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的,其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局);本市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其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市级)。

  4.问:劳务外派或兼职的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劳务外派或兼职的采集对象,按“工作证明”出具单位的属地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

  劳务外派或兼职的采集对象,原则上由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在本市,但被派驻本市工作,则由本市实际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如果采集对象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在本市,但被派往外省市工作,则应在外省市实际工作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5.问:“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需要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致,均指会计人员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最早时间。原《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新《会计法》取消了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市会计人员库中没有信息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既不能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学历载明的毕业时间。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2017年11月5日。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人事档案材料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会计工作年限审验,均以此次采集的时间为准。“在岗”期间将自动累加其会计工作年限,“不在岗”期间不计入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6.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修改?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换发、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致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向主管财政部门现场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且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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