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深市质〔2016〕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定于2016年3月15日起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分离、培训社会化、考核集中管理”,简化微小餐饮单位考核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优化方案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分离,考核集中管理,考核免费强制参加
自2016年3月15日起,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不再承担考核职能,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考点设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龙珠基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92号。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继续实行免费强制方式,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社会化,培训自愿自费参加
自2016年3月15日起,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行社会化,我委不指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为方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在“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网”、“政策宣传栏”公布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考。鼓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愿自费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三)简化微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要求
自2016年3月15日起,简化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微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要求,由计算机考核改为纸质试卷考核(见附件1),申请人通过观看培训视频、自学培训教材或参加培训后答题,在办理许可业务时递交办证窗口。《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后,纸质试卷将设计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
(四)取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要求
自2016年3月15日起,取消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强制考核要求,鼓励其自愿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优化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平稳有序衔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各辖区局、监管所、许可审查中心要在办证窗口或开展许可审查和监管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优化工作方案,了解培训考核方式和有关要求。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承接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质量管理制度体系,认真落实考场视频监控、考生身份验证要求,加强岗位人员培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指引,合理安排考核频次,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平稳有序承接。
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优化工作方案要求。自2016年3月14日14时起停止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停止使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于2016年3月18日前将旧版空白合格证上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处。继续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市标准院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系统和网站改造各项准备和前期测试工作,于2016年3月14日15时后进行统一更新,停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使用培训考核系统,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正常运转。
三、其它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新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核题库进行修订,在更新之前继续使用现有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核题库。
(二)除微小餐饮单位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方式不变,继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题型有单选、多选和判断题,计算机在题库内随机抽题,每个考生题目均不相同,考核结束系统自动评分,考核合格的当场制证、发证。
(三)自2016年3月15日起启用新版《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见附件2),旧版合格证停止使用,此前发放的旧版合格证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报名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处统一在网站更新。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原则上采用预约方式,通过“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网”网站、电话或现场等方式报名,考核指南可登陆网站查阅或到各办证窗口领取。
特此通知。
附件:1. 微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知识考核
2.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微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知识考核
(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餐饮单位)
请判断以下描述对错,对的打“√”,错的打“×”。
1 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3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防止手部细菌污染食品。
5 洗碗、洗菜的水池、水盆、水桶应当分开使用,洗菜、洗肉、洗鱼的水池、水盆、水桶应当分开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6 餐具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传染疾病。
7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8 餐饮服务单位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不得在餐厅圈养宰杀活禽。
9 在室温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膳食,应当充分加热后再食用。
10 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禁止加工河豚鱼。
11 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12 加工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等高风险食品应当在专间内进行操作。
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日期:
附件2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行政处 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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