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流程
北京市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流程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法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办理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政业务窗口)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C区运政业务窗口
【联系电话】010-89150295
【申办条件】
一、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应当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 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二、车辆为个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的本市号牌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个人、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的,由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办,且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规范、信誉良好、考核合格;
四、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与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五、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车辆具体要求:
(一)车辆具有本市号牌,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二) 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车辆自注册之日起未超过8年,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
(四)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六)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七)车辆需协议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
(八)车辆需协议安装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七、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为首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还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二)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按照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手续;
(三)在本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办理机关完成备案手续;
(四)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工商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变更申请表》及电子版;
二、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本人申办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委托申办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指定委托书》;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属出租汽车企业自有的需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办人)签订的入网运营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的,无需提交);
五、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车辆属于驾驶员个人所有的,还需提供驾驶员个人身份证件和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六、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的合同意向书和入网服务的合同意向书及复印件;
七、车辆符合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八、首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还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二)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按照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注册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手续;
(三)在本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办理机关完成备案手续;
(四)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工商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公安局联审)—审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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