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编辑时间: 2017-02-07 09:16:37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租金。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章 单位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三)单位分租。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续租1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速来学考试网(www.sulaixue.com)为您整理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更多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速来学考试网sulaixue.com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