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互联网交通违法行为自助查询处理服务平台:http://sc.122.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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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互联网交通违法行为自助查询处理服务平台使用须知
使用四川省互联网交通违法行为自助查询处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查询处理平台”)处理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时请认真阅读以下说明,按照要求进行自助查询、处理。
一、“自助查询处理平台”适用于四川省籍非营运的机动车辆,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200元以下罚款)的、非重点监管的违法行为。
二、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人无异议的,且违法行为人是四川省籍的驾驶人。如对违法行为有异议,请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三、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交通违法行为累计未处理条数大于20条的,将被列为重点管理车辆,不能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进行自助处理。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数量超过20条的,将被列为重点管理驾驶人,不能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进行自助处理,但可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非正常(暂扣、吊销、停止使用、超分、注销、转出)的、准驾车型与违法车辆不一致的不能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进行自助处理。
五、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监管的违法行为不能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进行自助处理。
六、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防止他人盗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接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系统将会调取机动车、驾驶人登记数据库中登记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确认,如当事人未在车管部门登记有效的手机号码,请到机动车号牌核发地车管所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登记或变更。
七、如果您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自助处理了交通违法行为,就意味着您认可该交通违法行为并已经接受了处罚。
八、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后,可凭系统生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号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如需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的,请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打印处罚决定书,并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九、如果您通过“自助查询处理平台”自助处理了交通违法行为后,仍对处罚结果有异议,请根据处理流程中的相关提示,及时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打印处罚决定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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