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系统

编辑时间: 2021-12-21 16:09:45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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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监理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维护监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晋监协”)拟建立个人会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纪守法、拥护协会章程、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相关义务的从事监理或业务相近的从业人员,经自愿申请,晋监协审核批准后,可加入晋监协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晋监协秘书处下设发展部,负责对个人会员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网站www.sxjsjlxh.com下载中心),由所在企业向晋监协提交书面申请;

(二)个人会员的申请资料由晋监协发展部审核,秘书长批准;

(三)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在晋监协网站公布;

(四)批准为个人会员确认缴费成功后,可享受个人会员服务。

第五条 个人会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守则: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法规和行业公约,讲信誉,守承诺,坚持实事求是,“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开展监理工作。

(二)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热爱监理事业,维护行业信誉。

(四)团结协作,尊重他人。树立团队意识,加强沟通交流,团结互助,不损害各方的利益。

(五)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维护形象,保守秘密。抵制不正之风,廉洁从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保密事项。

第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参加监理业务培训教育;

(二)免费参加晋监协组织的个人诚信评价;

(三)优先参加晋监协组织的专业研讨和各类交流活动;

(四)优先参加晋监协开展的个人会员之间交流;

(五)优先获得晋监协编印的《山西监理》及相关资料;

(六)优先获得有关监理政策理论信息、晋监协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七)优先获得晋监协可能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利等;

(八)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二)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信守自律公约;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维护行业形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有关信息和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30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交晋监协;

(五)自愿履行本人义务并交纳会费;

(六)个人会员退出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度200元。

个人会员会费可由所在单位统一代收代缴。会费可通过现场交费、银行转账或汇款等方式缴纳,新会员入会当年开始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及时缴纳会费。晋监协定期对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给予提示性缴费通知,提示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缴费的,除停止享受会员权利外,按自动退会办理。

第十条 会费用途

(一)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组织业务交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二)会员业务学习课件制作、教材编写、网络平台服务;

(三)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工作;

(四)组织个人会员之间交流活动;

(五)维持晋监协秘书处会员活动正常工作开展;

(六)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规定,接受专项审计和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填写个人会员变更申请表,经晋监协发展部审核、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会员,给予表扬:

(一)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会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整改;

(三)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四)经理事会审议,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本人申请退会,经晋监协审核并已公告退会的;

(二)执业证书被有关部门吊销或收回的;

(三)违反《章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加入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4月30日经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五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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