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无锡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8无锡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关于做好2018年度无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参加补培训(补培训内容见专门的设置区)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对象
三、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无锡本地实际情况,2018年度重点抓好政府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版)、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课程见网校课表设置。
四、继续教育方式
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施行网上注册、网上交费、网上培训、网上考试。
五、培训机构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9号)要求,今年继续委托北京东奥会计在线、北京华夏会计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3家网校作为培训机构。
六、学习步骤及支付方式
请从无锡财政官方网站登陆—会计管理页面,在页面下方有三家网校的学习链接。
1、培训流程:选择网校——登陆——补充个人信息——选择课程(选择年度)——付费——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打印合格证书。
2、电子支付。学员自行选择网校后,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学员可点击申请发票),网校即邮递发票给付款人员。
3、在线考试。学员完成24课时后,在线考试。合格成绩为60分,有三次考试机会。三次不合格需要重新购买课时学习。考试成绩将由财政部门定期导入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
七、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学分制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财会人员通过指定的网校培训,完成规定课程、课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24学时学分。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等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凡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可凭毕业证书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手续;
2.凡参加市级以上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师资培训、脱产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等超过5天,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3.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其它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4.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折算为12学分;
5.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三)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管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24学分的,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24课时培训;
(四)凡符合“学分管理”中第二项1、2、3、4、5条款的会计人员须持成绩合格(结业)证、获奖证书、论文(章)论著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于2018年12月15日前到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各窗口审核后报所属县区财政局会计科初审,再由县区会计科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复核后,录入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八、培训机构管理
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无锡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委托协议》各项规定,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学习管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网校必须通过技术手段约束,提醒学员注册时填写个人信息。
(二)网校的考试设置(听课设置)严格按照每30分钟回答一个问题后方可继续学习。考试的内容为学员所选的必修课内容。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各20道。总分为100分。
(三)网校要严格自律,对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只培训不考试,将不及格学员混淆合格人员名单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其培训资格(检查、评估主要采用网上举报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九、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做好培训机构(网校)的管理,并做好日常测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与网校协调处理会计人员在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职称评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无锡市会计管理网”上进行公布。
(三)财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无锡市财政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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