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财政局:2020静安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静安区财政局:2020静安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静安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和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静安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根据沪财发[2020]23号《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规定,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凡属静安区会计人员信息库中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均可登录“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http://shanghai.chinaacc.com)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并预约测试。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和启动时间将由上海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0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专题(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等)、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可供选择的专业科目以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四、时间安排
2020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其中,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接受报名缴费;2021年2月28日前未完成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五、组织形式
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和企事业单位的需求,区财政局将统一安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网络学习和在线测试的具体培训工作由中华会计网校负责实施。各镇(工业区)、街道、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宣传和通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协助通知本单位、本系统的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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