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常见问答

编辑时间: 2020-03-18 09:26:23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常见问答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第二是“减”。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末,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减、缓两类。

  第一是“减”。2020年2月至6月,为期5个月,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一律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限泵缴部分)。

  第二是 “缓”。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末,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保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参保企业在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各项社会保险权益是否受影响?

  答: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保障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正常享受当期待遇。

  五、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各地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的名单办理减免。

  六、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起变更申请。

  七、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范围包括已参保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八、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三项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单位)应按月如实进行参保缴费申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九、我省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都免征?

  答:这次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十、从2月到6月对所有企业都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吗?

  答: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从2月到6月,对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从2月到4月对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

  十一、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机关事业单位是不是也可以享受?

  答: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十二、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减免,是不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答:2020年2月至6月,为期5个月,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一律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限泵缴部分)。

  十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末,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末,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十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这次出台阶段性减免政策后,阶段性降率政策到期了还会延续执行吗?

  答:这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与此前出台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可以叠加。国家已经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会继续延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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