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惠民政策问题解答
青岛市惠民政策问题解答
(一)就业创业与职业培训
1.企业招用了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2.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8、残疾失业人员;9、协保人员。
3.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答:本市城镇户口居民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一人就业,且没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可以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4.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男满16至50周岁,女满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以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5.具备哪些条件的协保人员可以申领就业补助?
答:市属及市内三区区属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后,从事灵活性就业,且能够提供就业证明(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月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就业补助。
6.具备哪些条件的协保人员可以申领生活补助?
答:市属及市内三区属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每月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生活补助。
7.对自主创业者的资金扶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同)、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登记时间为准,下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可到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后正常经营1年、吸纳就业1人(不含创业者本人)以上的,可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可根据申领补贴时吸纳上述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014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申请贷款前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达到规定人数、比例(不含创业者本人)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结合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两项政策只能享受一项。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各类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小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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