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编辑时间: 2018-04-16 12:49:04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7〕5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新修定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由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聘结果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招聘手续。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与考察;
 
  (七)公示拟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内容包括招聘的人数、招聘的岗位及资格条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设置招聘岗位专业时,专业名称应当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招聘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上报的招聘计划制定,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招聘计划、招聘公告、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招聘的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报名方法、成绩计算办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应聘人员咨询。招聘公告应当在政府门户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人事考试网等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开招聘专栏统一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招聘公告应当在报名起始之日7日前发布。
 
  第十条  公开招聘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3。对艰苦边远地区或招聘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经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降低比例或不设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取消或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资格审查应当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不得再另设置其他附加条件。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
 
  (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应当确保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等受到歧视。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招聘岗位有其他政治条件限制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科目笔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注重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测查应聘人员的基本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确保招聘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严谨性,公共科目笔试应当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
 
  公共科目笔试一般由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应当设置最低分数线。
 
  第十六条  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末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线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选。
 
  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缺,若有成绩符合条件的其他应聘人员,应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资格复审由省、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与讲课、现场操作等其他方式相结合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内容可设置为若干测评要素。
 
  面试一般由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授权也可由省、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面试评委一般由7人组成。
 
  面试公告应当在面试起始之日5日前发布。面试过程要保留影像资料。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面试成绩应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第十八条  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由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一般按照6:4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应聘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应在整个面试结束后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经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单独组织招聘;也可不设置公共科目笔试,采取面试或考察等方式进行。未经核准的招聘无效。招聘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高层次人才、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的界定,由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和考察一般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体检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出台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应聘人员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应聘人员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应当报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明确提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医院公章。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复查时应当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二十二条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当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应当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三)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四)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岗位以及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等。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签发同意聘用文件,并核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严重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拟聘人员报到手续。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凭招聘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凭招聘文件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办理人事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等其他手续;聘用人员凭《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籍迁转等相关手续。
 
  招聘到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有关规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招聘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报到的和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拟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宣布无效,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对违纪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考试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6号)、《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13号)同时废止。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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