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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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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2〕9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第一条  为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达到以下目的:
  (1)不断更新估价师的专业知识;
  (2)不断提高估价师的执业技能;
  (3)规范和提升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4)不断提升估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
  (5)促进估价行业相互交流与发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包括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非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和实践考核培训等。未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自愿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执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估价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与规范;
  (2)法律法规及政策;
  (3)技术标准与规范;
  (4)估价理论与实务;
  (5)相关知识与实务;
  (6)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第五条  继续教育设定基础级、应用级和研究级三个层次的深度,不同的继续教育对象接受不同深度的教育。其中:
  (1)基础级侧重对不同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学习;
  (2)应用级侧重对估价知识实际运用的方式及相关经验、信息等有针对性地学习;
  (3)研究级侧重对知识发展的动态、前瞻性趋势的探讨、研究,以及形势分析判断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学习。
  第六条  继续教育对象按照是否执业和执业时间长短,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并分别适应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深度:
  (1)执业1-5年(含5年)的估价师;
  (2)执业6-10年(含10年)的估价师;
  (3)执业10年以上的估价师;
  (4)实践期估价师,指申请执业但尚在实践期的;
  (5)非执业估价师,指已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尚未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的。
  已经执业登记但尚未实质执业的估价师,视为执业估价师。
  各类估价师参加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用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1)培训与研讨:参加专门的培训班(含讲座)、研讨会(含论坛)、考察、网络课程等。
  (2)学校教育:接受经认定的高等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专修课程),具体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3)研究与实践:撰写相关专业论文、著作,参加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具体学时认定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执行。
  其中,形式(1)须为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由具有承办资格的单位组织,形式(2)须由有委托关系的学校或机构承办,形式(3)须符合《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中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各继续教育形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计划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种模式,其中,第七条中形式(1)为计划项目,形式(2)和形式(3)为自选项目。
  计划项目培训须纳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发布的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承办。
  第九条  所有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均应对参加培训的估价师进行考核,包括培训考勤考核和培训效果考核两种方式。考勤考核采取培训学员签到表方式,培训效果考核可根据情况采取笔试考核、论文考核等形式。自选项目学时考核根据估价师上报学时类型,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对不同类型学时认定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准和认定学时的依据之一。所有考核原始材料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留存五年以上。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完成继续教育项目后,由估价师进行学时申报。计划项目学时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进行核准后,由中估协进行认定;自选项目学时由中估协根据估价师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估价师每年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选择学习内容、形式并申报继续教育学时。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总学时要求:一般情况下,执业估价师每5年应不少于100学时,执业实践期估价师2年内每年不少于20学时,非执业估价师每5年不少于50学时。
  (2)学时形式要求:通过计划项目获得的学时与通过自选项目获得的学时须满足不同类型估价师的相应比例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3。
  (3)学时年度分布要求:每个估价师每年认定学时不得超过35学时,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第十二条  中估协将开发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继续教育大纲和年度计划发布、继续教育活动公布、估价师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承办机构审核及中估协认定学时的基础平台。
  第十三条  中估协建立统一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库,并形成相应的进出机制。培训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老师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出,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继续教育的师资专家库人员通过自荐、推荐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资深土地估价师;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工作人员;
  (3)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估协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中估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承办实施。任何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均需按规定纳入中估协审查发布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试点开展内部培训的会员单位必须连续五年以上为A级资信资格、执业土地估价师30名以上并拥有资深会员。
  第十五条  中估协将逐步选择有一定开展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与培训工作基础的高等院校、估价机构等组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申请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有足够的师资力量、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必要的培训场所等。具体要求由中估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每年末由中估协发布下一年继续教育指南,各省级协会和相关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中估协汇总审查并发布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应充分考虑培训内容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同一培训活动可同时含基础级、应用级、研究级的学时,学时分配应适当平衡。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无能力承办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地区,由中估协通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专家义务辅导等方式,提供继续教育援助。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中估协负责对所有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继续教育基本内容设定表》
     2. 《继续教育基本形式及内容表》
     3. 《继续教育学时考核指标分配表》
     4.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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