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
第五章 组合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
(一)借款人家庭所购房产能够办理房产抵押(或预抵押)的,应办理房产抵押(或预抵押),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具体抵押办理按第十三条规定落实。
(二)借款人家庭所购房产暂时不能够办理房产预抵押的,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落实,商业贷款的担保按照商贷银行相关规定落实。
待借款人家庭所购房产具备办理房产预抵押条件时,中心及商贷银行应一同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抵押办理按第十三条规定落实。
第六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别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根据借款人意愿,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后按规定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经商贷银行向中心确认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的,也可按商贷银行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第七章 组合贷款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及商贷银行各自负责本单位贷款借款人信息和贷款信息的维护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致使中心和商贷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中心和商贷银行可分别进行诉讼。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抵押物处置所得执行款项,按照抵押物处置成交之日,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商业贷款余额所占组合贷款余额比例分别进行清偿。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中心与商贷银行应对组合贷款档案应分别单独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贷款部分由商贷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商业贷款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利证明由中心及商贷银行分别保管。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结清后,中心或商贷银行可根据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于2020年9月7日起施行。
速来学考试网(www.sulaixue.com)为您整理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更多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速来学考试网sulaixue.com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