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编辑时间: 2017-04-05 11:24:35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关于上海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2015]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安排,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2、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及换证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hstj.gov.cn)公示。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民政部门存档。
 
  3、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办事指南,可登录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知识问答

  问题1: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来由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组织部门不再发放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问题2: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问题3:本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涉及所有社会组织吗?

  答:本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问题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未换发的登记证书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书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问题5:已成立社会组织怎么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已成立社会组织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管理机关将直接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社会组织如有需要,也可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换证)时,应当携带单位证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问题6:本次换证收费吗?

  答: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7:申请换证时发现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和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

  问题8:社会组织如只办理了登记证书,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是否可以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答:可以,但需要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

  问题9:换发登记证书后,社会组织登记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答:登记证书换发后,社会组织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如有需要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社会组织登记号变更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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