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办理工作规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办理工作规程
生育津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而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发放工资的替代。为规范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社[2013]1079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一)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二)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男性参保人享受输精管结扎手术医疗费待遇的;
(三)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同时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二、生育津贴发放方法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生育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跨市县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个人变更参保单位的,生育津贴按照关系变更前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跨市县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个人变更参保单位,并且关系变更后缴费正常的,其生育津贴由关系变更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支付变更前参保单位。
(三)生育津贴从分娩当月开始计发,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当月停止计发生育津贴。
(四)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于年底一次性拨回省级财政国库。
在各市县参保的省属驻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人,其生育津贴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省级财政国库。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底应支付的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汇总拨付至省财政厅,并将享受生育津贴单位及人员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社保处。
户名:海南省财政厅
账号:370000000002271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
转款摘要中请注明:记入“1100901”科目(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五)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于年底一次性拨入同级财政国库。
(六)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中非财政供养的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及中央直属单位的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三、生育津贴申请方法
(一)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社保专办员办理申领手续。
(二)参保人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本单位社保专办员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生育津贴。
四、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的从业人员,需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生育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二)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已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女性从业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申请表》;
2.《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凭证,并加盖公章;
5.住院分娩时的出院小结(须加盖医院公章);
6.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生育津贴办理程序
(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按时间要求将《申请表》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打印《生育津贴核定回执》,供用人单位核算、发放生育津贴时使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30个工作日内将津贴拨到用人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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