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以下简称《经办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市、区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
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并报同级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审核;负责资金的使用,受理、审核补贴对象相关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发送至财政信息系统,做好相关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管理归档就业补助资金相关业务经办材料;提出和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三条 海口市就业补助资金涉及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标注相关补贴对象身份的认定意见。个人和单位申领各项补贴时,除《管理办法》规定须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涉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须提供《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涉及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的还须提供低保证及户口簿;涉及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还须提供零就业家庭证和户口簿;涉及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还须提供户口簿(应标注居住地址为农村等身份证明信息)。2.外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海口市居住证(海南省辖区内学校的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或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海南省辖区内学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驻琼部队随军家属、在海南省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除外)。
第四条 各项业务申请材料所需的相关证件,若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其它有效渠道查询其真伪的,只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否则,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 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负责组织职业培训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其中,创业培训相关业务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各区人社局(或其授权的各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作为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做好培训过程监管、补贴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所凭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须为当期培训后取得。培训学员取得上述证书后,不得再重复考取同一工种(项目)的同一级别证书。
第七条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海口市职业培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种)补贴标准》。
第九条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海口市职业培训(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工种)补贴标准》。
第十条 支付给自费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的七类人员的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七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海口市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由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核发并在人社部门查询。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
第十三条 七类人员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负责组织职业培训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区人社局(或其授权的各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向负责组织职业培训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区人社局(或其授权的各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组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累计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七类人员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口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海口市户籍或持有海口市居住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应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初次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后续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审批的程序如下:各镇(街道)、村及区属用人单位先后报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复核、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批;市属用人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批。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用人单位必须配套资金用于确保按月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其中,用于补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以上的资金不能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初次公益性岗位补贴。
《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后续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将后续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补贴。补贴对象应在其初创企业在海口市登记注册3年内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初创企业须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或海口市工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地址在海口市辖区,且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必须在2018年2月22日之后,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申请补贴时,除了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相关佐证材料。《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
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基地授牌等工作。被认定为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应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
《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单位申请后续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将后续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在每个考核期满的当年8月底前申报上一个考核期(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的见习补贴补发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留用率达标);2.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留用率达标);3.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 其他就业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奖励补贴。《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奖励补贴。《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介绍补贴。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经其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并介绍成功就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核查相关就业及职业介绍服务情况,并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关就业及职业介绍服务情况的具体核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的项目包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软件开发等;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具体范围包括:公益性招聘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公共就业创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共就业创业信息调查统计分析;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和指导;职业技能和创业赛事活动;人社部门委托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公益性招聘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招聘会补助,应按《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其中: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申请报告、公益性招聘会活动方案须在招聘会举办日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
公益性招聘会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废止之日。本细则为《管理办法》的补充,相关业务办理须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及《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流程》(琼人发〔2018〕56号)的有关规定。本细则之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冲突的,应当依照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各区人社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便民利民的前提下,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包括在业务申报材料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增加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口市职业培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种)补贴标准
2、海口市职业培训(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工种)补贴标准
3、海口市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
5、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 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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