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社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相关政策解答

编辑时间: 2020-03-03 12:22:42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罗平县人社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相关政策解答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央、省、市各级人社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及应对措施。旨在指导好各企业和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序复工复产,强化社会保障,确保稳定就业。现结合本县实际,综合整理相关政策措施,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请各企业和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并落到实处。


一、劳动关系问题


1、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劳动合同业务?


答:企业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按常规在系统操作,如有超期、操作失误等情况需要管理员进行后台处理的,电话联系处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在系统内提交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再报送纸质资料;其他不受时间限制的相关业务一律延期办理。


2、疫情期间,企业能否与患者、疑似病者和密切接触者解除、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中患病医疗或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终止?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为由,拒绝招用人员?


答:各类人力资源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用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不应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


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答:不能,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困难较大的企业,可以和职工协商按待岗办理。


6、企业对不愿意返岗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二、工资报酬支付问题


1、2020年春节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1月25日、26日、27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1月24日、28日、29日、30日)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2、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待遇?


答:企业停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云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是否支应当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答: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医疗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返岗,用人单位安排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三、稳岗就业问题


1、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企业降低稳岗成本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第一,对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第二,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第三,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第四,用好中小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工会经费可申请全额返还;第五,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组织会费返还;第六,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第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支持复工复产问题


1、对企业复工复产安排有什么要求?


答: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审批。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同时切实做好复工前的人员返岗排查工作,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所有复工复产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筛查,如实填报近期活动地域和是否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是否有密切接触史,全面掌握返岗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建立管理台账,确保全体复工复产人员健康上岗。


2、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的职工企业采取什么办法?


答: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不具备远程办公的企业,与职工协商后优先使用带年薪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生产经营有较大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实行暂时待岗。


3、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4、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办理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答:实行“不见面”服务,为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我县社保业务在疫情期间以提供“不见面”服务方式为主进行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如有急需办理业务的,建议优先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一是充分利用云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 “云南人社12333”APP、一部手机办事通等办理社保业务。二是提前拨打社保中心对应业务科室电话与业务员及时沟通,所需手续可采取邮寄的方式,简单业务可加社保工作人员微信,用手机照相后传递给工作人员即可,所传图片作为办理依据,如需本人签字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签。社保服务大厅将通过“网上办理”、“容缺受理”、“不见面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满意的服务。


2、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待遇网上资格认证?


答: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资格认证,请用手机下载“云南人社12333”APP,进入“待遇资格认证”点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或“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确认”申报资格认证。


3、目前社会保险缴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社保中心相应科室报备延期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报备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相关事宜。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其他优惠政策待省人社厅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告知。


六、劳动争议问题


1、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投诉?
 答:因推行“不见面”服务,在此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以电话投诉,或收集相关依据形成投诉材料邮寄到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将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梳理、调查核实、协调解决,并给予回复。


2、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 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受疫情影响涉及诉讼时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疫情期间应当收集证据以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因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诉讼时效6个月内的,则可主张不可抗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附件1. 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附件2.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

 

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


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1、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问题:


联系电话:0874-8732076


劳动关系微信群:15969434417


劳动关系 QQ群:162538025 (1798746652)


2、稳岗就业相关问题


联系电话:8216288  8212248


办理热线:8214850    经办QQ群:452653532


3、劳动争议问题


联系电话:监  察  大  队:8210733


劳动争议仲裁院:8217520


4、社会保险问题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QQ群号:256115099


咨询电话:8214043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QQ群号:271198967


咨询电话:8215158


社管科QQ群号:672487311


咨询电话:8214043


社管中心QQ群号:337345233


咨询电话:8215977


工伤保险科QQ群号:247561618


咨询电话:8226109


社保财务科QQ群号:611038219


咨询电话:821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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