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
河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第二是“减”。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出资缴费(如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4050”公益岗等)的其他组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严重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缓缴政策规定的参保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须连续无间断,执行期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
1、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征收机关等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统计、工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3、无法直接确定企业类型的,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需要划型企业自行申报本企业类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下载链接:附件1.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
4、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由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征收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纳税等情况联合认定。
三、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四、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1、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申报实行承诺制,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
(下载链接:附件2.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3.大型企业(集团)个人明细申报表)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3、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4、对于申报不实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我局将于近期在灵宝市人民政府网站(lingbao.smx.gov.cn)和中国金城传媒(微信公众号)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们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经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内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所属减免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因漏保等应补征的社会保险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七、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八、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对个人社会保险权益有影响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正常办理。
九、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
对各参保企业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先退后补的办法处理。对符合减免规定的企业已缴单位缴费部分全额退还,个人缴费部分不退还,待企业划型完成后重新核定并补收应缴单位部分。
在企业划型工作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2月份各参保企业单位部分应缴数额,与次月应缴数额一并缴纳。上述延后征缴不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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