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编辑时间: 2016-12-29 14:36:06     来源:速来学整理sulaixue.com

25、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额度是多少?

(1)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 元执行。

(2)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 元执行。

26、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期限有多长?

税收优惠期限3年,执行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 年12 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7、到哪里申请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认定?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28、办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提供以下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9、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

(1)2013年7月1日后,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对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

(3)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3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33、怎样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服务业机构吸纳城乡劳动者可另外享受岗位补贴

 

34、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即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35、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1)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2)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3)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4)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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