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珠海市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2020珠海市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保险关系类
1、我市目前已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还需办理年审验证吗?
答:我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已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可无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
2、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资料修改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资料修改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税务部门业务范围,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2。
3、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事实劳动关系可无需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
答: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https://zhrsj.gov.cn./zhrsClient/login.jsp,请按公告要求在网上服务平台中注册个人信息,然后可登录查询参保缴费情况。
5、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核定?
答: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以下各项材料之一:
3.1《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原件(须含补缴月份工资发放流水并加盖银行印章);
3.2《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原件(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3.3《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就业登记信息》原件(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3.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已生效的文书原件。
6、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7、本省和外省户籍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吗?如何办理?
答:个体工商户可作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资料修改等相关业务已归属税务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2。
8、在珠海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珠海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到珠海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66-2。
9、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被珠海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2。
10、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横琴新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横琴新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8841710。
11、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珠海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六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2。
如护照有变更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护照信息登记备案,再就业参保时需提供首次参保时的护照号码等信息。
1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3、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4、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5、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省参保,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6、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延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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