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珠海市社会保险常见问答
4、 工伤治疗费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报销?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由工伤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就诊费用没联网结算的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备齐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
6、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2019年7月1日之后入院治疗的伙食费标准为50元/天;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允许到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转诊期间(不含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7、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8、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9、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发放?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工伤发生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康复
11、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1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工伤职工经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
14、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6家,分别是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仁和骨伤医院。
四、工伤伤残待遇及标准
1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7、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1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工亡待遇及标准
19、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其他
21、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才能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个人生存证明(生活近照、就诊、就读证明等)或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22、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3、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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